事故調查說明
鐵道局的行車安全調查機制
鐵路行車事故與異常事件的調查,是鐵道局進行安全監理,並協助鐵路機構持續改善的關鍵環節。本局透過專業、獨立的調查作業,不僅要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與原因,更要提升整體行車安全、消除公眾疑慮、確保鐵道安全文化的核心體現。
事故調查權責與範圍的擴大
鐵路行車事故調查的法規名稱與內容歷經多次修正,目標是建立一套更全面、更靈活的監理與調查體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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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定/修正日期 |
法規名稱 |
核心調整內容與目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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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4年2月 |
交通部調查鐵路重大事故作業要點 |
依據《鐵路法》規定,針對「重大行車事故」及交通部認定應調查之事故,聘請專家調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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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7年8月 |
交通部鐵路行車事故調查小組作業要點 |
為符合實際需求,修正要點名稱,非屬重大鐵路行車事故者,倘認定有調查需要皆可納入調查範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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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9年11月 |
交通部鐵路行車事故事件調查小組作業要點 |
因應鐵路行車事故類別多元,明訂調查範圍,將一般行車事故、行車異常等事件列入(如列車衝撞、出軌或火災等),且經交通部認定有必要,均應啟動專案調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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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年8月 |
交通部鐵道局鐵路行車事故事件調查小組作業要點 |
配合111年6月22日新頒布之《鐵路法》第4條及第56-6規定,明確訂定鐵道局的監理權責,避免權責不清的情況,確保鐵路安全監理的有效性。 |
鐵道局事故事件調查機制(現行)
自111年6月《鐵路法》修訂並明確鐵道局調查權責後,本局便予以制定監理鐵路機構的作業要點,期以主動強化鐵路行車安全。
《交通部鐵道局鐵路行車事故事件調查作業要點》(111年8月10日制定)
- 監理職責: 辦理鐵路監督管理,就鐵路機構運行所發生的事故及異常事件進行檢討或調查。
- 調查範圍:
- 針對非屬《運輸事故調查法》所認定之重大運輸事故(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(運安會)立案調查者)之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,經本局認定有必要者,得就其事實及原因進行專案調查。
- 審查鐵路機構提報的行車事故事件發生經過及原因。
- 最終目的: 透過專業調查與審議,提升鐵路行車安全監理行為,並能及時督促鐵路機構針對相關安全事項,持續落實各項改善缺失。
調查報告發布與權責分工
為避免資訊混淆並確保調查報告的獨立性與專業性,本局與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(運安會)設有明確的報告發布分工。
- 運安會立案調查之案件: 依《運輸事故調查法》第8條規定,調查消息與報告發布權責統一由運安會為準;本局僅公布該案的發生日期、地點、經過及應改進事項。
- 本局專案調查/審議之案件: 若運安會未立案調查者,將由本局公布獨立或審議完成的專案調查(審議)報告。
上架日期:
114-10-08
資料維護單位:
營運監理組
本頁最後更新日期:
114-12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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